1、新婚姻法,婚內房屋贈與:《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,未過戶的,可以撤銷贈與行為。
2、新婚姻法,一方父母出資買房:《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
3、新婚姻法,雙方父母出資買房:《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4、新婚姻法,婚前一方購買房屋,婚后共同還貸:依前款規(guī)定不能達成協(xié)議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,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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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結婚后,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用其個人的財產購得的房產,并且由其個人付清全部房款,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不參與房產分割。
2、結婚后,由夫妻雙方共同付款購得的房產,根據(jù)我國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。如果夫妻之間在購房前對于該房產的所屬問題有過明確的約定,約定該房產歸屬于其中一方時,這時該房產不為夫妻共同財產,否則,不論該房屋的房產證上書寫著誰的姓名,在購房時夫妻雙方出資所占份額的大小,該房產皆為夫妻共同財產,在夫妻離婚時,該房產參與房產分割。
該房產在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時的處理比較簡單,一般時均等分割,夫妻雙方各占一半,當然夫妻雙方關于該房產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3、在結婚后,由夫妻其中一方父母出資購得的房產,在沒有明確表示時贈與夫妻其中一方時,在我國法律上認為該房產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,因此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參與房產分割,如若明確表示贈與夫妻其中一方時,該房產為個人財產,離婚時不參與房產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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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,夫妻共同還貸,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。
根據(jù)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,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,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。
在離婚房產分割時,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辦理。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。對于償還的貸款,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,償還貸款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。
2、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,取得房產證的。
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,共同還貸。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,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離婚房產分割時,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
3、一方父母出首付款,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,由夫妻共同還貸的的。
這種情況,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,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,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。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,離婚時不予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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